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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分支机构属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不具法人资格)的机构,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核准登记注册的,向其核发《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除了申请外,还需要满足以下相关条件和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隶属公司注册资本按期缴付;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隶属公司的申请报告; 4.隶属公司章程;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隶属企业执照复印件(标注“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8.《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审核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前置审批文件; 10.其他有关的文件:涉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审批的,提供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