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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核准登记注册的,向其核发《营业执照》。 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 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设立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项目合同; 4.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 5.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中国项目负责人的委派书; 6.验资报告; 7.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8.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事项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变更的应在1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文件: (1)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地址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文件: (1)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新地址的场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文件: (1)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及负责人的任免文件; (3)《负责人登记表》;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资金数额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文件: (1)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验资报告;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经营范围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文件: (1)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新增项目合同及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经营期限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文件: (1)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4.清算报告;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印章;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